关于法律的专业学习对工作促进作用的几点思考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9-24浏览次数:159

一、对法律的总体认识

  法律的历史非常久远,自从有国家以来就有法律。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法律的阐释有许多学派。归结起来,以下四个方面是各学派研究最多的环节。

  1.关于法律的本质。按照教科书的解释,法律是指,依据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根据这个解释,我们对法律本质的理解要抓住三个方面的重点:

  法律首先是一种行为规则。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生活都需要规则,法律就是这些众多规则中的一种。因此,法律并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与政治、经济、社会紧密结合的;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也是密不可分的。

  法律进而是必须遵守的规则,即权利义务。也就是说,由法律所确定的行为规则是对人们行为最低的要求,是道德的底线,是必须遵守的,否则会受到制裁。同时,权利和义务之间是对等的,自己的义务就是他人的权利。

  再进一步说,法律是治理国家的一种工具和手段。这个问题上,一直有争论,主要是自然法学派与其它法学派之间的争论。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是社会契约”、“天赋人权”、“法律至高无上”等思想,认为法律不是工具和手段,而是目的,是人们孜孜以求的事业。应当说,这种思想对于促进人民当家作主、保障法律的重要地位是有重要意义的。所以,我们国家的治国方略也是表述为“依法治国”,而不是“以法治国”,强调的就是法律的权威性。

  2.关于法律的特点。主要有五点。一是法律具有普遍性。就是说,法律一经制定和公布,就适用于所有在同一个法域的自然人、法人。二是法律具有平等性。人们在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等方面都有可能不相同,但是法律地位一定是相同的。三是法律具有公开性。法律必须公开才有效力。这是法律治理国家与政治治理国家最大的区别。在许多时候,政治就是要人们猜不透。四是法律具有明文性。法无明文不为罪,再大的错误,只要法律没有规定,都不能被制裁。而且,法不溯及既往,某种行为不能用后制定的法来处理和制裁。五是法律具有稳定性。因为法律要适用于所有人,所以维持稳定对于帮助大家形成行为规则非常重要,一般来讲,修改法律都要坚持“可以不改的就不改”的原则。六是法律具有强制性。有国家暴力机构来保障。国际法也有强制力,由于国际法是各国意志的协调,所以其强制力来源于各国强制力的交集。

  3.关于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形式有多种划分方法:一是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二是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指的是宪法,其他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三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四是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五是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是指适用于所有空间和时间的法。特别法是适用于特定时间和地区的法。

  特别需要提到的是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由于法律传统的不同,世界上存在两个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一个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律主要是成文法,就是由国家立法机构来制定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律主要是不成文法,也叫习惯法或惯例法,法官判案时不是依据法典,而是依据以往案件的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更加灵活,律师的作用更大,法官的裁量权更大。

   二、法律的思维和方法对于个人的影响

  现在我从事的是共青团工作,法律专业知识对我做好工作的影响并不大。但是,经过多年法律专业学习,法律的思维和方法却对我做好工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大体上有五个方面的影响。这五个方面的影响,既是我想与大家继续探讨法律的特性,又是我试图找一找法律思维、方法与工作之间的联系。

  一是法律语言对我影响较大。总的来讲就是,法律是各学科中最简练、最准确语言,学习法律能够培养人们的语言表达能力的分析归纳能力。我认为,法律语言的特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高效性、准确性和社会性。

  高效性主要是要求法律能够微言大义、简单凝练。社会生活丰富多彩,法律要规定的内容十分繁杂,这就要求法律必须高度重视语言的高效性,怎样用最简练的话来覆盖最广泛领域的事物。我的一个体会是,要想达到简练、高效的目的,必须把握好词句的上下位关系。什么是上下位关系,就是说上位词句是体现下位词句共性的。比如,“殴打、辱骂、冻饿”等的上位词句就是“虐待”,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例子。在具体的文字工作中,找到各种词句之间的共性、找到上下位关系是很难的。如果找不到,往往文章写完以后会发现各条之间大小个不一样。

  准确性主要是要求法律表达能够没有错误、没有歧义。要达到准确,关键是三条:一是条件分析要细,从多次角度和层次展开;二是表述事实,不带感情色彩,比如,行为就是行为,不要说恶行;三是词句推敲。什么是推敲?我认为就是按照所要表达的意思,一个词一个句的比较和选择。比如纲要里有一个词让我感到非常佩服,就是说到给少年儿童灌输什么的时候,纲要里用的是“对祖国和社会主义的朴素感情”。再拿任何一个词句和“朴素感情”进行比较,都达不到这个准确度。这三条法律文书表达准确的关键点,在政论文章中同样适用,除非政论文章为了某种需要不要求准确。

  社会性主要是要求法律能够易懂、通用。法律要对所有人都体现强制力,所以前提是要让所有人都学懂法律。转化成我们日常工作的要求,就是要不说生僻词和生僻句,让一个道理能够深入浅出,让最大多数人理解和接受。比如,“现在”这个词意可以有“当前”、“目前”、“当下”多种表述,用“当下”就显得生僻了一些。此外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新形势、新条件、新境况、新场域;再比如,转折点、拐点等等。总之,要尽可能用熟悉的词句。

  二是法律的程序理性对我影响很大。总的来讲就是,法律强调程序正义,学习法律能够培养人们思考和行为的严谨性和客观性。在各类学科之中,有且仅有法律是把实体与程序等量齐观的。从法律的角度,要得出一个论点,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不仅要有间接证据,还要有直接证据;再明显的事实证据,如果不符合程序的要求,也是不能适用的。有一个最典型的例子,逮捕嫌疑犯的时候,必须程序性地宣示权利,告诉他可以不讲任何话,可以请律师,等等。如果没有宣示这个权利,所取得的证据无效。

  这种对程序极度尊重的法律意识,对于法律专业的人来讲,影响是两方面的。消极的方面在于有可能带给人们说话、办事的保守倾向、谨小慎微,有可能削弱创造力,也有可能降低工作效率。但我认为,积极的方面还是主要的,一是可以让人规范;二是可以让人自觉不自觉地做到严谨,把过程想得很细,注重工作推进中的细节;三是不感情用事,一般来讲不愿意过多地憧憬未来,喜欢走一步看一步,随机应变。

  三是法律的逻辑性对我影响很大。总的来讲就是,法律推理是一种比较严密的思维方法,学习法律能够培养人们理性思维和抽象能力。在法律推理中居于核心地位的逻辑方法,是形式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的推理。应当说,在形式逻辑的使用上,法律并不是专有,但是,有可能是运用最频繁的领域,可以说任何法律推理都是以形式推理为起点的。主要包括三种,演绎法、归纳法、类比法。

  演绎法,就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模式,根据某法第几条、第几款,某人的某种行为事实确凿,裁决如下。

  归纳法,在英美法系中运用的比较多。我国由于是大陆法系,所以运用的不多。主要就是“个别案例—一般原则—对同类案件作用结论”。

  类比法,就是由于一个规律在一个或数个案例中被证实,所以可以用来得出其他同类案例的结论,即“从一个或若干案例的结论—到另一个案例的结论”。与演绎法相比,类比法所依据的原则不是明文规定的,而是从案例中来的;与归纳法相比,规律性是已经存在的,不需要重新归纳。

  我们在日常说话或者文稿起草中,无非也是这样的逻辑:就是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办。比如,基层是组织功能实现的载体,组织活动的标志,这是大前提;当前基层是难点和薄弱环节,这是小前提;所以,必须支持和推进基层建设和工作。法律的逻辑性可以增强我们思考或写作的条理性,能够帮助我们自觉从多个层次、多个角度去思考问题,从而增强思维的科学性。至少也能够帮助我们去理解一些重要的观点和论断。

  四是法律的目的性对我影响很大。总的来讲就是,法律条文之中蕴涵着立法和执法者的价值选择,学习法律能够提高人们抓本质、抓主要矛盾的意识和能力。成文法从来都是有局限性的,再准确、再严密的文字也不可能把所有的情况都照顾到。所以说,是法律就是有漏洞的,也总是有人在钻法律的空子。如果我们不去关注法律的目的性,只是限于法律条文,那么我们参与立法也好、参与执法也好都有可能束手无策,我们守法也只可能是被动的、容易违法的。

  为了说明这个目的性,我举一个案例:“有一个村子,村子里一座桥,这个桥年久失修不能承担比较重的东西,而且当地政府暂时没钱修缮,于是就立了一个规矩,这个规矩可以理解为一个行政法规,就是马车不能从桥上走。当地人的交通工具就是马车。为了规避这个法规,有个农民用牛车上桥,被看桥的人拦住,并要处罚他。”这是一个典型的关系法律目的性的案子。我们要认识到,由于立法技术和客观情况快速变化的原因,法律总是不能把所有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规定明确。不让马车过桥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保护桥和人,而不是针对马车。了解到这个目的性,无论是牛车、汽车还是拖拉机,都不能过桥。

  再举一个例子,当前国内法学界有一个比较流行的课题,就是提出:“交易创造价值,法律保护交易”。这个观点,严格地说是对波斯纳提出的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发展。就是说,由于交易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所以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法律的价值在于促进社会财富最大化,所以法律必须尽可能地保护和促进交易。具体到实践中,如果一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部分违约,执法者就应当尽可能地不裁定整个合同无效,而应当使交易进行完毕,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上面的两个例子,都是告诉我们,看待问题不能只看表面,而是要抓本质。如果把团的领导机关干部下基层蹲点工作的要求理解为一种法律规定的话,我们参与其中,就不能仅仅理解为为了基层而基层,而要把握其中的目的性,也就是其中的本质和主要考虑,是要通过基层,来吸引凝聚青年,来全面覆盖和全面活跃,来履行团的职责和功能。

   三、学习法律的几点体会

  我认为,专业学习很重要,有没有专业精神、具不具备专业知识,都决定着人的成长进步的前提。一个没有专业精神和专业知识的人,最终干什么都钻不进去。在法律的学习中,我也五点体会,有些是同其他专业的学习共通的,有些是法律专业特有的。我只是提出来,希望对大家有启发。

  1.思想上始终牢记兴趣是最好的老师。首先要爱自己的专业,找到这个专业的博大精深之处。要看到法律专业与政治、经济、行政等领域都有联系,各种部门法渗透到各个领域,要认识到学习法律最能够培养人的综合素质。

  其次要注意学习的方法,培养学习的兴趣。法律可以说是非常枯燥的一门学问,而且很多法学书籍的翻译水平不高,语意晦涩难懂。需要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不要死读书。

  2.专业学习要重点抓好基本原理学习。现在回过头看看,过去我背的法条,基本上都忘了;过去学过的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部门法,基本上也记不清了。我的在北京工作的同学,1/3是公务员,1/3是教师,1/3是律师,运用法律知识最频繁、最综合的是律师,据我了解,他们也只是知道个大概。一旦来了案子,赶快查资料。所以,我的意见是把法律的基本原理学好,把握其中的精神,这是专业学习的基础。

  3.在思考过程中要多采用纠问的方法。法律重视逻辑,我们学习法律,就要有一种“多问为什么”的态度,不要急于得出结论,要像剖洋葱一样,直到抓住问题的本质为止。

  4.在理解过程中要注重对案例的分析。法律绝对是一个实践的科学。法律知识掌握得再多,如果不能用来解决问题,也是白学。而且分析案例也有助于帮助我们掌握其中的内涵、增加学习的乐趣。

  5.以常想、常写、常说为基本的途径。相信熟能生巧,在大学里,勤于思考、勤于投稿、积极参加辩论的学生,基本上都学出来。

Via:中国共青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