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4-10浏览次数:325

 新疆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由我校在籍本、专科生,研究生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组织或参加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必须在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服从学校全局工作的安排。学生社团绝对不能组织或参加任何的非法活动。

第四条   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材服务。

第二章 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及注册

   第五条   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及注册
     1
.社团的发起必须为我校在籍本、专科生,研究生,发起人数在5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和目的,且能自觉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者可发起社团。

     2
.成立学术性质社团,须由发起人向本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文娱性社团向社联提出书面申请。

     3
.社团章程的制定其内容必须遵守《新疆农业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其内容包括社团的名称、目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及会员利益和义务等,要有清楚的说明和详尽的规定,并提出社团前期活动的设想。章程应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4
.社团发起人在社联领取《新社团成立注册表》(一式两份),认真填写后,分别交于校团委、社联,由校团委和社联按其发起和筹备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成立。

     5
.经校团委和社联同意后,学生社团应按要求在校团委进行注册登记,校团委有权对该社团进行复查。

     6
.学生社团负责人需经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正式确认,方可正式开展工作。否则将视为非法组织,校团委及社联有权对其活动进行取缔。

     7
.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内到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注册,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由社联提议,报请校团委批准后,责令其注销或重组。

第三章 社团招新

    第六条   为更好的满足同学的需要,同时也为了社团的正常运作,各社团在每学年开始统一进行招新。各社团统一招新的时间为每学年开始后的第二周。如有特殊情况,经社联主席团批准后,社团可在其他时间另行招新。
   
第七条   社团招新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注意本社团的介绍宣传工作。

第四章 社团活动的举办

    第八条   活动审批过程
     
第一步:登记。社团负责人必须在社联办公室进行活动登记,注明活动具体时间、地点、活动名称,到场嘉宾身份及负责人,否则此活动不计入评选优秀社团。

     
第二步:领表。如果社团活动要使用教室或室内外场地,需到校团委《举办大型活动教室使用审批表》(一式三份),如果社团活动不使用教室,则到社联办公室领取《举办大型活动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三步:审批。领表并认真填写活动信息(包括社团名称,活动具体时间和地点,活动负责人,活动名称及主要内容等),经社联主席团签字盖章后,到校团委、活动地点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四步:交表。活动审批完之后,社团主管单位(社联或团委)及活动地点管理部门各交一张表。

     
第五步:举办活动。

   
第九条   活动举办过程中社联办公室派相关部门干部予以帮助和监督,活动负责人在活动结束后要认真填写《社团活动情况调查表》,并于三天之内上交社联社团管理中心,同时上交有关图片资料,以便社联留案、备案。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宣传部上交活动新闻稿。

   
第十条   对于涉外活动  必须获得校团委的批准,必须注意安全措施,要有相关部门干部负责活动进行中的人员安全及活动秩序。

第五章  社团负责人的任免

    第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由社团内部选举产生,经社联主席团认可。各社团负责人任期至少三个月,对于三个月内未举行活动的社团,社联有权更换其负责人并可上报校团委对该社团负责人给予相应校内处分。
   
第十二条   社团新旧负责人的更换,应由原社团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辞呈,并经社联主席团认可,在新任负责人上任之后才能离开该社团的管理岗位。在社联及社团未筛选出社团的新任负责人前不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视情节的严重性由社联上报校团委并给予当事人相应校内处分。

   
第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的换届,学生社团的换届周期为一学年。新任负责人的候选人应为该社团成员。主要程序为由社团内部推荐,社联主席团成员决策同意并由校团委备案后方可生效。若个别社团的推荐人员不符合社联主席团相应的审核标准时,社联可上报校团委公开招聘,经批准后面向全校同学实行该社团负责人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组织的负责人相当于校级学生组织中的部长职务,学生社团组织的团支书相当于校级学生组织中的副部长职务。

 

第六章 社团自办刊物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自办刊物必须与本社团章呈中社团宗旨相一致,学术类的社团刊物要讲求科学性和严谨性。在自办刊物中不得有违背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宗旨的文章及煽动反动、宣传邪教的文章刊出。一经发现,交学校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校内处分。

    第十六条   作为校内交流的刊物(包括铅印和油印刊物),办刊前应申报校团委及社联批准,并登记注册。刊登文章自行收集,办刊经费原则上由社团自己解决。

第七章 社团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社团财务报销制度及会员费管理具体按《社团联合会财务制度及会员费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社团盈利性活动所得收入,按收入总数的40%上交社联,由社联统一管理。

 

第八章 社团的注销

    第二十条    社团组织机构瘫痪或有各种问题影响活动开展不能解决的,可向社联申请注销。
   
第二十一条  对思想上
有严重问题并拒绝接受校团委、社联领导的社团,以及长期不服从社联或校相关部门管理或的社团,社联报请校团委批准后,有权将其解散,并给予社团负责人相应校内处分。
   
第二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例会无故三次不到者,将给予警告处分,两次警告无效者将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其
社团评选优秀社团的资格,社联报请校团委批准后,有权将其注销或重组。
   
第二十三条  被注销的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如被注销的社团仍开展活动,社联将会同保卫处进行制止,并报请学校对社团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新疆农业大学社团联合会所属各类学生社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社团联合会主席团。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3月实施


 

 


                                                     
新疆农业大学社团联合会
                                             20122